发布时间:2025-07-23 06:59:00 点击量:
在佛山市怀孕分娩,除了可以生育报销以外,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领取生育津贴需要什么条件?下面为你整理了相关信息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市直用人单位已向其参保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的,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①职工在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未中断参保缴费的,由更换前后的用人单位分别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分别核发生育津贴给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及产假期间更换后的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在申领津贴前注销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个人申领已注销单位的津贴。
②分娩时所在单位在产假期间或期后已注销有承继单位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其承继单位申领整个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③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④参保职工当次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直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①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而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职工本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先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如符合待遇发放条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出《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单位告知书》,核实参保人产假工资支付情况。若核实情况与个人承诺书中所述一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津贴款项到个人提供的账户中。
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的。
(,搜索“生育津贴支付”事项——在线办理——选择禅城区——所属街道——办理,进入资料填写页面,按要求填写资料提交即可。该线上办理人可以是单位经办人,也可以是分娩职工。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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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用人单位已向其参保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的,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
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根据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由更换前后的用人单位分别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分别核发生育津贴给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及产假期间更换后的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在申领津贴前注销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个人申领已注销单位的津贴。②
,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其承继单位申领整个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③
,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直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日起
,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①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期后,
,职工本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②
,职工本人先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如符合待遇发放条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出《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单位告知书》,核实参保人产假工资支付情况。若核实情况与个人承诺书中所述一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在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津贴款项到个人提供的账户中。备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个人申领生育津贴流程进行申领。
: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
“粤医保”微信小程序——激活电子医保凭证——首页“业务办理”模块旁的“查看更多”——费用报销——生育津贴支付申请,按提示填写好材料提交即可。(提示:该线上办理人只能是分娩职工 )
1、生育津贴计算办法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基金计发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数,参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规定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休产假天数低于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上述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